已判却拒不执行的义龙集团义龙新区道路工程情况

作者:笑三笑   发布时间:2023-12-04 17:45    来源:未知
  

上访人:徐瑞光,男,1971 年 8 月 16 日生,汉族,住贵州

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龙塘村四组 66 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7108161273。

上访人:罗顺祥,男,1969年10月10 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现居住兴义市顶效马别路57号,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6910104036。

被上访人:兴义市义龙集团、上海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访诉请:

请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新闻媒体记者督促兴义市义龙集团和上海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23)黔 23 民终 1445 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徐瑞光、罗顺祥工程款 58921561.12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8921561.12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6日起按年利率3.7% 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上访理由:

2015 年 9 月 20 日,义龙集团公司将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道路工程一标段(K0+000 至 K1+400道路工程(含路基、路面、给排水、道路亮化、道路绿化、非机动车道等)发包大大公司(后更名为基创公司)施工并签订《工程进场施工协议书》,约定: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 单及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工程量以现场监理代表和业主代表(指挥 部技术组人员 2 人)现场签字确认的合格工程量为准,最终结算 的工程造价以现场业主代表、现场监理代表现场签证的合格工程量为准。

1.工程招投标结束后,如果乙方中标,则按中标单价签订施工合同继续施工;

2.如果乙方未能中标,则由指挥部技术组组织监理单位、乙方及中标单位等相关人员,要求中标单位按中标单价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工程采取全额垫资方式, 工程竣工 30 内甲方组织验收后 2 年内付清工程款。

义龙集团公司确认,该工程与金州大桥工程一并交由基创公司(大大公司)承建。 2016 年 4 月 28 日,大大公司与罗顺祥、徐瑞光分别签订《施工承包协议》,将义龙新区东峰林大道道路工程一标段中 K0+000至+850、K0+850至 K1+400 桩号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排水工程等包工包料的方式分别转包给罗顺祥、徐瑞光施工,协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工程质量保证金由乙方承担,保证金相关条款按照招标文件及与业主签订的施工合同履行,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发生的工程维修费用及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本项目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框架协议为 8500 万元,后经变更、签证减少约 500 万元,现预算约为 8000 万,最终金额以实际结算为准,乙方支付甲方本项目经业主审计后的总结算价款的 7%作为管理费,如乙方出现资金困难,影响工程进度或不能按时支付本工程的各项费用导致不良后果需要甲方付款时,甲方每支付 150 万元,相应的乙方支付甲方本项目经业主审计后的结算价款的管理费提高个百分点,本项目税金由乙方缴纳,甲方所收取的管理费不含税; 乙方遵守甲方与义龙集团公司签订的东峰林大道一标道路工程进场施工协议,并享有第六条工程保证金交纳及工程款支付原则中的第 2 款规定中的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权益;乙方负责完善本项目招投标工作并承担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后续招投标工作中,如乙方提供的符合业主要求的贵州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则本项目的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及工程竣工验收的结算等事宜,乙方遵照其提供的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自行与业主办理;如乙方提供的贵州新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中标,则无条件的接受甲方提供符合业主要求的施工单位完善投标手续,并承担由此给甲方产生的额外费用:在甲方提供单位中标后,甲方全权委托乙方代甲方与业主进行结算,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业主将结算价款直接支付到甲方指定的乙方账户。乙方必须优先支付甲方的管理费,乙方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后,在 3 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计量金额(质量保证金扣除前)的 7%到甲方指定账户。在本协议签订之前,甲方已经与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签订了路基土石方劳务施工合同,乙方需与甲方以及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三方协议,终止甲方与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路基土石方劳务施工合同,并承担甲方在该合同中的债权和债务;在甲方与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路基土石方施工合同中,甲方收取了贵州新世纪建筑有限公司的 100 万元保证金,甲方须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前自行退还,如甲方不能退还,乙方有权拒绝支付甲方本项目的 7%管理费。大大公司加盖公章,彭良涛作为甲方代理人签字。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解决。2017 年月 23 日,黔西南州住建局义龙试验区分局下发义分

停(2017)39 号《关于对 G324 国道跨马岭河大桥危桥改造工程停工整体的通知》,以案涉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为由要求停工。双方分别于 2017 年月、2018 年 1 月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结算并签署《中期计量》报告,第一期中期计量工程价款为46561622.94 元,第二期中期计量工程价款为 20142688.18 元,合计工程量总价为 66704311.12 元。承建单位负责人季魏、汪振均、监理工程师宋超、宋勇,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孙专、李正海, 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林芝魁均签字同意上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杨明国在报告上签字确认按进场协议办理。在施工过程中,基创公司以借支的方式向义龙集团公司领取工程款8750000 元,徐瑞光、罗顺祥自认已收到基创公司支付工程款 6300000 余元。

另2020 年 9 月 2 日,义龙集团公司对黔西南州金州大桥建设工程项目发布招投标,工程起点位于兴义侧峡谷大道与万峰林大道交叉口,起点桩号为 K0+007.213,终点位于义龙新区顶效侧桥台后约 117 米处,终点桩号 K2+920.000,与义龙新区现状东峰林大道对接,路线全长 2918.787 米,主要建设内容为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工程及绿化、安防等附属工程,贵州公路集团第六分公司中标。

综上所述,被上访人作为建设单位、发包方、一级基层人民政府拖欠上访人工程款项范围内承担主体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直接支付欠付工程价款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

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被上访人寻找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尚欠工程款项,严重损害上访人的合法利益,上访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恳请中纪委能组成督查组尽快开展深入调查,避免事态升级,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依法维护上访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上访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被上访人恶意拖欠工程款项,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督促尽快解决支付尚欠工程款项,挽回不良社会影响,维护党和政府形象,捍卫正义还人民群众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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